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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加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015-11-19 10:07   审核人:

 

中北大学文件

 

校人[2015]20                      签发人:白培康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加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现将《中北大学加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595


 

中北大学加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保障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各单位的加班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中北大学加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加班范围

各单位应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必须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应通过轮班和补休来解决。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视为加班:1.为完成上级布置的某项任务,因时间紧迫必须加班完成的;2.为处理突发性事件,必须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工作的;3.寒(暑)假,双休日等放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必须正常工作的。

第二条  加班费发放标准及计算办法

加班费是在学校在已经支付正常工资的情况下由于存在额外劳动而发放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发放标准如下: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每个工作日加班费为200元;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每个工作日加班费100元。

加班时间按小时累加,按照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次类推,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

第三条  加班费申报审批

我校实行加班费申报审批制度,各部门申报加班时需填报《中北大学教职工加班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并完成相关审批流程。没有进行申报审批,不能领取加班费。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再另计加班费:

1.凡工作性质要求需常规值夜班或双休日上班的,或其工作辛苦程度已在工资中体现的,不另计加班费。

2.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并已领取特殊岗位津贴的部门,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而出现的额外劳动和劳动时间的延长,不再另计加班费。

3.能够安排补休的,不再另计加班费。

第五条  加班费发放情况由申报单位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六条  如出现谎报,虚报加班时间及加班事宜等情况的,将追回所发加班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以上条款如有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北大学教职工加班费申报审批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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