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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朔州校区考勤管理制度
2015-02-01 09:16 组织人事部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职工/实习教师必须遵守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校区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做学生的典范。

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北大学(朔州校区)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实习教师,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考勤

第一节 考勤范围

第三条:校区全体教职工/实习教师都实行上下班工作制度,按校区规定时间上、下班,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第四条:从事科研、外出调研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第五条:党政干部(含“双肩挑”干部)、科研教辅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实习期职工实行坐班制。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六条:以部、教研室为考勤单位。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各种请假、超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第七条: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做到准确无误,实行日考勤,月公布,接受监督。必须认真负责,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遵守制度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校区对迟报、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实习教师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凡教职工/实习教师因病、因事、因探亲、因产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育假、探亲假、丧假等。休假的期限按相应的规定执行。休假期间遇有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假期内。

第十一条:批准权限

(一)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主任/副书记请假,1-3天的由校区由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审批;3天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校区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需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审批,7天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实习教师请假,1-3天(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交组织人事部备案,3-7天(含7天)的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副主任签字,交组织人事部备案,7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副主任签字,经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同意后,交组织人事部备案。

(三)休病假者,首先需校区医务部提供的诊断证明。

(四)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或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校区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四章 病 假

第十二条:教职工/实习教师请病假,首先应报校区医务部,后持医院的病休建议书,转院治疗者,需具有校医院的转院证明,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存查。

第十三条:教职工/实习教师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上班,首先应报校区医务部,之后将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病休建议书寄回所在部门,由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教职工/实习教师,其两个半日的病休按病休一日计算。

第十五条: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一)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以下表所列情况执行(中北大学制定)。

时间

类别

病假两个月以内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

工龄<10年

工龄≥10年

工龄<10年

10年≤工龄<20年

工龄≥20年

1、岗位工资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2、薪级工资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3、绩效工资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4、津补贴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5、省补贴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6、校补贴

全额发放

停发

停发

停发

停发

停发

7、岗位津贴

全额发放

80%

90%

70%

80%

90%

(二)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和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三)精神病、癌症患者病假期间待遇发放上表1-3项(全额发放)。

(四)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五)教职工利用病休假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第十六条、实习期间教职工病假超过15天,所有工资待遇停发,不计算工龄。

第十七条、教职工/实习教师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则治疗期间只发工资;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期间扣发全部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第五章 事 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实习教师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私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上班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和人事组织部销假。

第十九条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一)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主任/副书记请假,1-3天的由校区由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审批;3天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校区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需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审批,7天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需填请假条,并在组织人事部备案。

(二)教职工/实习教师请假,1-3天(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7天(含7天)的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副主任/副书记签字,7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副主任/副书记签字,经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同意后方可准假。所有请假的教职工需填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交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教职工/实习教师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一)事假一天扣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

第六章 婚假、产育假

第二十一条

(一)凡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五天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享受婚假十天,限当年休完。如果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婚假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女教职工请产假应由本人申请,持有关证明经所在部门同意,手续交人事组织部。假期及假期间待遇如下:

(一)女教职工正常生产产假为九十八天(2013年开始)(含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实行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增加三十天。产假期间凭长效节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可继续享受产假到六个月(参照中北大学考勤制度)。

(二)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休假。

(三) 在规定的假期内,岗位工资照常发放。

第二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晚育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校区内工作的配偶可给其15天的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其他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探亲假

第二十六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家住一宿或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在寒暑假的,经批准,也可安排在其它时间探亲。请探亲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人事组织部批准后办理探亲手续,假满后应及时持探亲证明到人事组织部销假,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部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第二十八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二十九条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婚后第二年开始享受。

第三十条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处理。

第三十一条如果教职工的父母和教职工的配偶居住在同一地方,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见习生在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享受。

第三十三条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未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或一年一次,分别给假四十五天或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第三十五条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探望其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三十六条对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第三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申请探亲假。经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申请探望在国内外工作的子女,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已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申请出国探望子女,经批准,可给予一定的探亲时间。

第四十条职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假期满仍需继续休假者,分别按病、事假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丧 假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给予五天丧假。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丧假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岗位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章 培训、学习

第四十三条新招聘教职工5年内不允许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校区统一组织的学习除外)。

第四十四条公派出外进修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进修期满应按期返校,个别确需延长的,要按国家和校区有关规定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工作者,停发一切待遇,3个月后作辞退处理。

第四十五条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经批准出境前应办理离校手续,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经校区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批示。凡停薪留职的,从离开岗位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一切待遇。未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旷工处理。

第四十六条职工在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

(一)公派出外进修的教职工岗位工资照发。

(二)教师的教学酬金及岗位津贴依照有关规定考核发放。

第十章 加 班

第四十七条部门要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八小时工作时间,如工作确实需要加班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且应在当年补休完。

第十一章 旷 工

第四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包括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停课者)。

(二)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职者。

(四)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或经批准但当年以内不办理调动手续者。

第四十九条旷工的教职工/实习教师,各部门要进行严肃的教育,对性质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旷工天数达到下述时限之一者,除扣发工资、津贴、年终奖金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一) 旷工1至3天者,行政警告;

(二) 旷工4至6天者,行政记过;

(三) 旷工7至9天者,行政记大过;

(四) 旷工10至14天者,开除留用察看;

(五)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规定,予以辞退,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六)实习期间教职工旷工超过7天,校区有权取消其实习资格。

第五十条职工旷教(工)半天,扣发其每月奖励性绩效的20%与相应的坐班费比例,旷教(工)一天,扣发其每月奖励性绩效的50%与相应的坐班费比例,旷教(工)五天,停发一切待遇。

第五十一条职工/实习教师因违犯国家法令或治安保卫条例被拘留逮捕未能出勤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打架、斗殴及不正当行为造成伤残不能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章 劳动纪律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实习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校区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实习教师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考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一) 校区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与抽查,对违纪教职工/实习教师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考勤工作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1、考勤制度完善程度与考勤工作执行情况。

2、报送人事组织部的出(缺)勤情况统计表与部门留存的职工签到簿或个人签到卡所反映的考勤结果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虚改、漏考和瞒报考勤现象。

4、是否按时报送本部门当月《出勤考勤统计表》。

(三)对有虚改、漏考和瞒报考勤现象的,校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对虚报、瞒报、伪造考勤结果1次,涉及人数为1人的,扣发当事人冒领的工资,同时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各半个月岗位工资;涉及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在扣发当事人工资的同时,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全月岗位工资。

2、对不认真执行校区规定,屡次虚报、瞒报、伪造考勤结果,除追回被冒领的基本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外,另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各3个月校内奖励性绩效。

3、对本部门长期(15天以上)不在岗人员情况进行隐瞒,破坏校区日常考勤管理秩序,给校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半年校内奖励性绩效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考勤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考勤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着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证我校区教职工/实习教师考勤管理工作的真实、透明、公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实习教师考勤由组织人事部与教学工作部公共负责。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北大学朔州校区组织人事部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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