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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2017-08-27 18:24 后勤保障部  审核人:

为了规范维修材料的使用和管理,严格维修材料的出库、入库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材料管理员负责维修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维修材料入库后,管理员应及时建立材料台账。

第三条 维修人员可以根据日常实际情况一次性领用若干材料,领料人需在出库单上注明所领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用途,并在出库单上签名。维修人员在领用专用配件时,需拿废旧零部件换取(维修材料领用分校区和饮食中心)。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任务后,维修记录必须及时交材料管理员(无特殊原因2个工作日内),未用完材料同时应如数退库并办理退料手续。

第四条 管理员必须即时核对维修记录、材料领用单以及返还的材料,核实无误,登记维修台账,同时将返还的材料办理退库手续,且及时在材料台账上核减,并保留好出库单。

第五条 管理员应每月对仓库的现有材料进行一次盘点,并每月上报维修材料使用和库存情况报表,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库房管理员应随时掌握常用维修材料的库存情况,及时申请维修材料的初步采购计划。

第七条 禁止维修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多领冒领材料搞关系,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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