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各项教学规定及制度的落实与执行,促进教学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加强教学过程监控,强化教学纪律,严肃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累计发生二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扣发教师本学期教学酬金20%;累计发生三次以上,扣发教师本学期教学酬金30%,取消本学期所有评优资格。
2、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学期教学酬金20%;累计发生二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扣发教师本学期教学酬金40%,取消本学期所有评优资格。
3、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报请校区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扣发教师本学期教学酬金40%,同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二、教师未按有关教学规定及制度执行的处理办法
1、每学期期初无故未按规定上交相关教学资料,扣发教师相关课程本学期教学酬金20%。
2、每学期教学档案检查中,存在较大问题的,责令整改,未如期完成整改的,扣发教师本学期教学酬金20%。
3、每学期未按规定及时上交试题试卷、批改试卷、试卷分析、提交成绩的扣发教师本学期教学酬金20%。
4、教师未按规定进行或完成其他教学相关事项的,扣发本学期教学酬金20%。
5、受到上述任何一项处理的教师,取消本学期评优资格。
三、基层教学组织未按有关教学规定及制度执行的处理办法
1、教学基层组织未按规定组织集体备课活动,或未达到预期效果,扣发该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召集人)岗位补助20%。
2、教学基层组织未按规定组织教研活动,或未达到预期效果,扣发该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召集人)岗位补助20%。
3、教学基层组织未按规定组织集体出题、集体阅卷,扣发该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召集人)岗位补助20%。
4、教学基层组织未按规定组织落实相关实践教学活动,或未达到预期效果,扣发该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召集人)岗位补助20%。
5、教学基层组织未按规定进行或完成其他教学相关事项,扣发该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召集人)岗位补助20%。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解释权归教学工作部和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