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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
2018-10-18 09:08   审核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朔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朔州市和谐小区     号楼      单元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拟安排用于本单位职工或其家庭居住,不得转租、出借、转让。

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和谐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在租赁存续期间,乙方调离本单位前应主动交回租住房。

第四条 合同有效时间: 2018  9  15   2021年3月31日 。年度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

第五条 该房屋标准租金为: 3 /·月。第一年租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朔州校区财务部缴纳,以后每年租金在租住满一年前的10日内缴纳。

第六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房屋完好保证金人民币 1000 元(人民币壹仟元整),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将乙方所缴纳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七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水电费预存款分别为 100元 ,公共照明费 30元/年 ,生活垃圾清运费 54元/年 ,共计: 284元  

第八条 乙方职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如需装修房屋,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乙方租房职工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租房职工不得拆卸。

第九条 在租住房屋期间,按时自行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采暖、燃气等相关费用交和谐小区物业。租住期满,乙方租房职工应按时向有关部门结清上述费用。

第十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物业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养护、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由物业负责维修,乙方租房职工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由物业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乙方前室内配备的各种设施及设备均属甲方所有,乙方租房职工在租住期间,应做好日常维护,日常的维修费用由乙方租房职工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租房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甲方对乙方作出行政处罚。

1、向学校外人员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三)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对乙方租房职工租住的住房进行核收,乙方租房职工应结清所有费用,保证房屋内各种设施设备的完整性,损坏的设施设备照价赔偿,并按期搬出住房。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间:2018 年 10月 17日                 时间:2018 年 10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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