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原则;坚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的原则;坚持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的原则;坚持方便异地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的原则。
二、待遇标准
(一)经本人提出申请,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达一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内安置地就医以及省内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按照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享受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省外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人员(以下称省外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外安置地就医,按照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的办法执行;无双方协商办法和在省外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 结算方式
(一)在省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在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和在省内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其住院基本信息及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出院时与病人直接结算,只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为垫付,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省内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汇总表》、票据原件等一同邮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支付给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有疑议的,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稽核。
(三)在省外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省外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外安置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办法进行结算;无双方协商办法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取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进行结算。
(四)在省外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结算。
四、 经办流程
(一)在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填写《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发放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证》,收回原《医疗保险证》;省内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人员备案表》(以下称《备案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在省内异地住院时,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需持《医疗保险证》、省内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持《医疗保险证》和《备案表》及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单》,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登记、身份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按规定交纳住院押金,病人出院时到医保科办理出院手续。
(三)异地转诊时,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异地转诊的,需持由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备案表》,经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异地转诊的,需持《医疗保险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五、 相关责任
(一)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要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因信息不准确,造成参保人员不能按本办法就医和享受待遇,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2、对省内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疑议的,应按时与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结算。
3、要积极创造条件经地区间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结算。
(二)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对省内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就医,要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认真履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要及时为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省内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的相应服务,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
2、对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建议,要积极配合,按时反馈稽核情况。
3、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4、按时上传、下载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畅通。
5、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
(三)定点医疗机构
1、对省内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就医,按就医地医疗保险有关政 策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用药、合理收费。
2、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以及超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因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院承担。
3、对省内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就医纳入日常医疗保险工作范围,实行单独管理。
4、对省内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纠纷时,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通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规范异地就医结算的业务流程、基金划转及基础管理等工作。
2、协调解决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有关问题。
3、对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五)要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省内异地安置人员2010年在省内实行就地就医结算;其他参保人员随着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省内实行就地就医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