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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的项目
2015-05-06 15:07 医务部  审核人:

 1、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2、参保大学生在太原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时要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在定点医院住院但未办理大学生医保住院手续,其费用不能报销。

 3、患肝炎、结核等传染病在住院治疗后,需门诊继续治疗者,在指定医院内就诊者按原比例报销(不包括保健药品),其他医院不予享受公费医疗。

 4、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检查出慢性病及先天性疾病的治疗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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