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和维护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二、常规工作内容及部门职责
(一)医务部全面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组织传染病防病知识讲座;
(二)综合工作部负责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配合医务部组织学生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传染病知识培训,提高预防传染病的警惕;
(四)教学工作部应将预防传染病基本知识纳入必修课程,保证教学时数;负责审批并办理传染病学生的休(退)学、复学手续;
(五)团委及学生社团要广泛开展预防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医务部负责做好日常门诊传染病监测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负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隔离观察、消毒灭菌、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负责完成对接触者的普查和患病学生生活环境的消毒;负责患病学生治疗期间的追踪随访,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患传染病学生提出休(退)学、复学建议和对教职工提出病休、复工建议;
(七)学生工作部和组织人事部负责做好师生日常健康状况的监测,认真落实学校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如因病缺勤、缺课监测制度、监测员制度);一旦发现师生传染病发病应立即报告医务部;及时掌握患病师生住院治疗、康复、休(退)学、复学和病休复工等情况,并及时与医务部保持联系;
(八)后勤保障部在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中负有以下责任:
1.积极改善教学条件,按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在学生学习、生活等公共场所设置卫生设施;保障学校公共场所通风换气,设置洗手设施等;
2.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3.改善校园环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加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
5.加强个体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
(九)组织人事部按照规定负责审批并办理患传染病教职工的病休和复工手续。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告。
(一)医务部为我校区疫情报告责任单位,负有传染病首诊报告责任。各部门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均有责任迅速报告医务部;医务部按照规定报告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尽快收集整理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
(二)直接到校外医院或在外地就诊的师生员工,如确诊为传染病应尽快告知所在单位,有关单位负责将掌握的信息及时通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报告后,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整理,并及时报告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医务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报告校区领导,并尽快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向校区领导提供准确详细的书面疫情报告。
四、切实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措施
(一)按照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学校人口密集、接触密切、易发生呼吸道、肠道传染病的特点,开展相关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的卫生健康讲座,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青春健身运动,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在从事学生管理与服务的人员中,进行传染病防治的专题讲座,提高传染病的防范意识。
(四)建立教学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卫生清扫制度,定期组织力量灭鼠、灭蟑螂和蚊蝇等病媒动物、昆虫。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五)根据疫情预测,进行针对性的预防接种。
五、加强传染病控制管理,做好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救治
(一)医务部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及时转入传染病许可收治医疗机构诊治或确诊。
(二)经医院确诊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接受住院隔离治疗或在家隔离治疗。
(三)医务部要立即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传染病病人的学习、生活环境进行消毒,尽快切断传播途径;对传染病病人的接触者,尽快进行相关检查,必要时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用药以保护易感人群。
六、加强传染病个案管理,做好病人追踪随访
(一)医务部要建立传染病病人个案登记卡片,登记内容包括病人的个人信息、诊断意见、诊断医院、诊断时间、住院时间、休学或病休情况、出院时间、转归情况以及复学(工)情况、复学(工)后的定期检查情况等。
(二)医务部要负责传染病病人治疗的过程管理,掌握其住院、出院、休学(病休)、复学(工)、复学(工)后复查等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三)已确诊住院的传染病病人,要服从医院的治疗和管理,出院后要及时与医务部联系,出具医院治疗情况证明。住院治疗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回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更不得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病情,否则学校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对患传染病经过治疗允许复学的学生,医务部要负责给予定期复查,以避免疾病复发,造成传染。
(五)对复学的曾患病学生和病原携带者定期检查随访,及时发现病人,以免造成传染病传播。
七、传染病病人的休(退)学、复学与病休、复工的管理
(一)对患肺结核、乙(丙)型肝炎等慢性传染病的学生应在确诊后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由校区医务部提出休学建议,报教学工作部审批。
(二)患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首先向教学工作部提出复学申请,同时向校区医务部提供相关病情的资料,并遵照校区医务部的安排到指定专科医院进行检查。校区医务部负责审查相关病情材料和指定专科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并提出复学建议,报教学工作部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患病学生所在部门负责协助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根据教学工作部的复学通知,给予办理复课等有关事宜。
(四)组织人事部在审批并办理患病教职工的病休与复工时,审批程序参照上述学生休复学的规定办理。
八、责任追究
(一)在学校传染病的发现、处理和管理过程中,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二)经专科医院确诊为传染病病人的学生和职工,如果隐瞒病情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同学或同事感染传染病,学校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中北大学朔州校区管委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