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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朔州校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讨论稿)
2015-04-21 15:54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遵照“预防为主”原则,结合我校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高校公共卫生工作是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遵循高校公共卫生工作服务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努力提升我校区公共卫生工作水平,为我校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第三条 建立健全我校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体系。高校公共卫生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近视眼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多项工作(以下简称学校公共卫生工作),建立健全我校区公共卫生工作体系是落实公共卫生各项任务的组织保证。校区管委会主任是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规范》要求,成立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构建校区、部门、班级三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建立专门机构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切实将公共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切实保障我校区公共卫生工作条件。做好校区公共卫生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按照《规范》要求,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校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划拨专项经费,建立规章制度和激励政策,保障校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开展校区公共卫生管理考核工作。对照《规范》,强化监管力度,逐级开展工作考核,将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班级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重点查找食品卫生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传染病防控以及师生健康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校区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区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第七条 校区管委会主任为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建立专门机构或明确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卫生规章制度的建立、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督查考核的实施等。要建立我校区公共卫生基本信息库,内容主要包括校区基础设施档案、图纸、食品安全监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卫生应急、师生健康状况监测等有关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校区、部门、班级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各部门、班级设立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各学生宿舍设立卫生督查员。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增强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把大学生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按规定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和卫生知识讲座。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饮水)卫生安全、近视眼预防、意外伤害防范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做好传染病多发季节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减少心理疾患的发生。

                    第四章  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 校区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校区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推动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发挥应有作用,促使他们适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六条 每学期对食堂、宿舍、教室、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每学期评比不少于一次,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及时将督查结果向校区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情况在校区公布。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校区年度工作计划,将公共卫生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班级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于出现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性传染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校区要有应急预案,要有防大疫的准备。医务部要能够为患病师生提供基本治疗,要有条件对疑似病人进行隔离观察,要在全校区范围内搞好针对健康人群的消毒和预防。
    第二十条 加强大学生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尤其是结核、乙肝及其它病毒性肝炎、水痘、风疹、麻疹、腮腺炎等疾病,要引导学生主动参加预防接种,提高健康人群的疾病抵御能力。
    第二十一条 校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学校食堂、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教室、游泳池、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食药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校区内餐饮从业人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宿舍卫生督查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责任报告、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共卫生设施设备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建设、维护和改造有计划、有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器械和物资储备充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医务部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定期开展教职工健康体检,跟踪管理到位,有效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工作,加强大学生的健康档案管理,做到疾病发现及时,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力。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以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卫生防护装备,并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信息上报

    第二十八条 宿舍卫生督查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到医务部就诊,若出现3名以上相同症状者,及时报告部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医务部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二十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务部立即向校区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小时内向属地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校区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立即向校本部报告。

           第七章  公共卫生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体系和制定公共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落实工作措施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因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安全事件、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谎报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北大学朔州校区管委会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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