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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食品与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四方责任”
2015-05-28 18:42   审核人:

 一、校区管委会承担“守土有责”的“主体责任 ”
    在食品与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中,校区管委会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督促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食品与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食品与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不留死角。一旦出现食品与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各部门能够在校区管委会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履行应对职责。

 二、主管部门承担“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 ”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食品与饮用水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责任;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校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经营单位承担“谁经营谁负责”的“单位责任 ”
    各经营单位要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并督促本单位员工认真学习食品与饮用水安全知识,落实食品与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承担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 “个人责任”
    一方面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来强化个人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处罚方式对个人履行食品与饮用水安全责任进行约束。对违反食品与饮用水安全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警告处罚,通过警示告知从业人员,食品与饮用水安全关乎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校区食品与饮用水安全是每个从业人员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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