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教育部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持续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照《工作规范》,强化部门合作和责任落实,做到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
二、落实防控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学校要强化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加强日常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等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疫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主动监测各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做到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要及时做好疫源追踪、流调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三、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定期督导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督促相关机构有效落实防控政策和措施。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