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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与接触者观察期
2015-05-07 15:21   审核人:

病名

潜伏期

隔离期

接触者观察期

常见

最短-最长

病毒性肝炎

甲型

30日

15-45日

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

密切接触者检疫45日,每周检查一次ALT,以便早期发现

乙型

60-90日

45-160日

急性期应隔离至HBsAg阴转,恢复期仍不阴转者,按HBsAg携带者处理,慢性肝炎病人应调离接触食品、自来水或幼托工作。HBsAg携带者可作HBeAg、抗—HBcIgM及HBV—DNA检查,以确定是否有HBV复制,如属阳性应按慢性肝炎处理,不能献血。

急性肝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45日。幼托机构发现病人后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转托手续。疑诊肝炎的幼托和饮食业人员应暂停原工作。

丙型肝炎

50日

15-160日

急性期隔离至病情稳定

同乙型肝炎

丁型

同乙型

戊型

40日

10-60日

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

同甲型肝炎

流行性乙型脑炎

10-14日

4-21日

隔离至体温正常为止

接触者不检疫

脊髓灰质炎

7-14日

3-35日

隔离40日,第一周为呼吸道及消化道隔离,第二周以后为消化道隔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0日,观察期间可应用活疫苗进行快速免疫。

狂犬病

20-90日

10日-1年以上

病程中隔离治疗

接触病人者不检疫,被狂犬或狼咬伤者应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应注射免疫血清及狂犬病疫苗

流行性感冒

1-3日

数小时-4日

退热后2日

大流行时,集体单位进行检疫,出现发热等症状者,应早期隔离

麻疹

8-12日

6-21日

发病之日起至出疹后5日

密切接触的儿童应检疫21日,如接受过被动免疫者应检疫28日

水痘

14-16日

10-21日

隔离至脱痂为止,但不得少于发病后2周

医学观察21日

流行性腮腺炎

14-21日

8-30日

从发病日起至腮腺肿大完全消退(约3周)

成人一般不检疫,但幼儿园、托儿所及部队密切接触者应检疫3周。

流行性出血热

14日

7-46日

隔离至发热退

不检疫

登革热

6日

5-8日

起病后7日

不检疫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

10日

5-15日

隔离至症状消失

一般不检疫

艾滋病

15-16日

9-660日

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均应隔离至病愈,其分泌物应严密消毒,不能献血、性接触和接吻。

接触者应医学观察22个月。

黄热病

3-6日

3-13日

发病之日起一周

医学观察2周

流行性斑疹伤寒

10-12日

5-23日

彻底灭虱后,隔离至体温正常后12日

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灭虱,并检疫观察15日

恙虫病

10-12日

4-21日

不隔离

不检疫

伤寒、副伤寒甲、乙

伤寒:10-14日

7-23日

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或症状消失后第5日起间歇送粪培养2次,阴性后解除隔离

伤寒医学观察23日,副伤寒为15日,从事饮食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性者方可工作

副伤寒:8-10日

2-15日

细菌性痢疾

1-3日

数小时-7日

临床症状消失后1周或2次粪培养阴性解除隔离

医学观察7日,饮食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性者方可工作。

霍乱

1-3日

数小时-7日

腹泻停止后6日,隔日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性,解除隔离

密切接触者或疑似患者应留验5日,并连续送粪便培养3次,若阴性可以解除隔离观察。

布氏杆菌病

14日

7日-1年以上

临床症状消失后解除隔离

不检疫

鼠疫

腺鼠疫:2-5日

1-8日

腺鼠疫隔离至淋巴肿完全痊愈肺鼠疫在临床症状消失后,痰连续培养6次阴性才能解除隔离。

检疫9日

肺鼠疫:1-3日

数小时-3日

炭疽

1-5小时

12小时-12日

皮肤炭疽隔离至创口痊愈,痂皮脱落为止。其他类型患者在症状消失后,分泌物或排泄物连续培养2次阴性后取消隔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8日

白喉

2-4日

1-7日

症状消失后,连续2次鼻咽分泌物培养阴性。

医学观察7日

百日咳

7-10日

2-30日

发病后40日或出现痉咳后30日

医学观察21日

猩红热

2-3日

1-7日

症状消失后咽拭培养3次阴性,可以解除隔离。一般不少于病后1周

医学观察7日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4日

数小时-10日

症状消失后3日,但不少于病后7日

医学观察7日

钩端螺旋体病

10日

2-8日

隔离至症状消失

不检疫

回归热(虱传)

7-8日

2-14日

彻底灭虱后或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

不检疫,彻底灭虱后接受医学观察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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