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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2015-05-04 17:55   审核人: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时限(天)

卫生安全性

卫生功能性

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

1.1

管材

30(如含毒理实验为50)

1.2

管件

30(如含毒理实验为50)

1.3

蓄水容器(含水箱)

30(如含毒理实验为50)

1.4

止水材料

30(如含毒理实验为50)

2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

2.1

涂料

50

2.2

内衬

50

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

3.1

水质处理器滤芯

30

3.2

膜组件

30

3.3

活性炭

30

4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30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¾¾一般水质处理器

30

5.1

活性炭净水器

30

35

5.2

膜过滤净水器

30

35

5.3

净水器另加消毒组件

30

35

5.4

特种净水器(如除氟、除砷)

30

5.5

其它家用净水器

另议

另议

6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¾¾矿化水器

30

35

7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¾¾纯净水处理器

30

35

7.1

反渗透水器

30

35

7.2

纳滤水器

30

35

7.3

离子交换水器

30

35

7.4

电渗析水器

30

35

7.5

蒸馏水器

30

35

8

大型水质处理器

50

8.1

反渗透水质处理器

50

8.2

活性炭水质处理器

50

8.3

超滤水质处理器

50

8.4

除铁、锰水质处理器

50

8.5

除氟水质处理器

50

8.6

其它大型水质处理器

另议

说明:

1. 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 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 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 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序号

产品名称

所需样品数量

规 格

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

1.1

管材

足够容纳6升浸泡液的管长,见说明1

以申报产品中管径最小的取样

1.2

管件

能产生6升浸泡液的管件,见说明2

1.3

蓄水容器

模拟水箱2份或板块

理化:1升浸泡液浸泡50cm2

毒理:1升浸泡液浸泡1000 cm2

1.4

止水材料

能产生6升浸泡液,产品接触浸泡水的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不小于实际使用条件下的最大比例

2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

2.1

涂料

10cm×10cm双面涂样的玻璃40片;原样最小包装3份

理化:1升浸泡液浸泡50cm2

毒理:1升浸泡液浸泡1000 cm2

2.2

内衬

10cm×10cm样片40片

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

3.1

水质处理器滤芯

能产生6升浸泡液的样品,见说明4

3.2

膜组件

能产生6升浸泡液的样品,见说明4

3.3

活性炭

能产生6升浸泡液的样品,见说明4

4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4份,每份不少于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一般水质处理器

5.1

活性炭净水器

国产品8台;进口产品5台

5.2

膜过滤净水器

国产品8台;进口产品5台

5.3

净水器另加消毒组件

国产品8台;进口产品5台

5.4

特种净水器(如除氟、除砷)

国产品8台;进口产品5台

5.5

其它家用净水器

另议

6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¾¾矿化水器

国产品8台;进口产品5台

7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¾¾纯净水处理器

国产品6台;进口产品3台

7.1

反渗透水器

国产品6台;进口产品3台

7.2

纳滤水器

国产品6台;进口产品3台

7.3

离子交换水器

国产品6台;进口产品3台

7.4

电渗析水器

国产品6台;进口产品3台

7.5

蒸馏水器

国产品6台;进口产品3台

8

大型水质处理器

1台

8.1

反渗透水质处理器

1台

8.2

活性炭水质处理器

1台

8.3

超滤水质处理器

1台

8.4

除铁、锰水质处理器

1台

8.5

除氟水质处理器

1台

8.6

其它大型水质处理器

1台

说明:

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

管内径(f,mm)

16

20

25

32

40

50

63

75

90

110

需管长(m)

30

19

12

8

5

3

2

1.5

1

0.7

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浸泡时间24h±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

类 别

金 属

塑料

橡胶

复合

材料

硅酸

盐类

新材料

其他

材质名称

不锈钢、铜、镀锌材料、铸铁等

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碳酸酯、聚酰胺、聚氯乙烯、工程塑料等

硅橡胶等

玻璃钢、铝塑复合管等

陶瓷、水泥等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

铬(六价)

三氯甲烷

挥发酚类

四氯化碳

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

总有机碳★

总α总β放射性

GC/MS鉴定★

ICP鉴定★

毒理实验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国内外有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做毒理实验;国内外无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制定水中最高允许浓度。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类别

漆酚

聚酰胺环氧

树脂

有机硅

聚四氟乙烯

环氧酚醛

水基改性环氧树脂

脱膜

涂料

新化学物质

其他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

铬(六价)

三氯甲烷

挥发酚类

另订

另订

氟化物

另订

四氯化碳

甲醛

另订

环氧氯丙烷

另订

苯乙烯

另订

另订

总有机碳★

GC/MS鉴定★

ICP鉴定★

毒理实验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浸泡30天中,第一次(第一天)和最后一次(第三十天)全分析,中间四次测定感官指标、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和第一次全分析的超标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3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

材质名称

聚丙烯微滤芯

中空纤维超滤膜

反渗透膜

粉末活性炭

颗粒活性炭

骨炭

锰砂

活性氧化铝

分子筛

硅藻土

离了交换树脂

麦饭石

天青石

新材料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

铬(六价)

三氯甲烷

挥发酚类

氟化物

硝酸盐氮

四氯化碳

总有机碳★

总α总β放射性

GC/MS鉴定★

ICP鉴定★

毒理实验

其他

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定

说明:

1. 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1h后取浸泡液测定。膜组件或其他可能被有效氯损坏的组件用纯水进行浸泡试验。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 用作卫生安全性证明的检验由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4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检验项目

类别

混凝剂

聚合电解质

pH调节剂

助凝剂

消毒剂

氟化剂

灭藻剂

矿化剂

新化学物质

类别与名称

硫酸亚铁氯化铁、结晶氯化铝、硫酸铝、聚合硫酸铁、聚合氯化铝

聚丙烯酰胺

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氧化钙

硅酸钠(水玻璃)

次氯酸钠、次氯酸钙、高锰酸钾

氟化钠、氟硅酸钠

硫酸铜

矿溶液

铬(六价)

单体

丙烯酰胺

总α总β放射性

GC/MS鉴定★

ICP鉴定★

毒理实验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以矿物料为原料者需检验总α、总β放射性。

2.单体取决于新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有★者为选测项目。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¾¾一般水质处理器检验项目

3.5.1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

水质处理器名称

活性炭

膜过滤

另加消毒组件

特种

其他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耗氧量

铬(六价)

挥发性酚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如含有)

√(如含有)

总有机碳★

GC/MS鉴定★

ICP鉴定★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需检验所加的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有某些功能的水质处理器(如除氟、除砷、软化、阻垢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对样品清洗处理后,再用纯水浸泡,检验可能析出的成份。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5.2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

3.5.2.1 总体性能试验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步骤可与3.5.2.2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

水质处理器名称

活性炭

膜过滤

另加消毒组件

特种

其他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总硬度

挥发酚类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

铬(六价)

氰化物

氟化物

硝酸盐氮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余氯

其他

根据申请产品功能增加项目

3.5.2.2加标试验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步骤如下: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一般水质处理器加标物浓度约相当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允许值的3倍,此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60%;相当于5倍允许值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80%。有活性炭组件者,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

6.另加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例如加渗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须参照3,于正式通水样之初、1/4段末、2/4段末、3/4段末及4/4段末采集自来水样,测定银、碘或臭氧浓度。

7.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8.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

水质处理器名称

活性炭

膜过滤

另加消毒组件

特种

其他

浑浊度

挥发酚类

耗氧量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总大肠菌群*

其他

根据申请产品功能增加项目

*总大肠菌群指标的加菌量为n´102~2´103/100mL,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报告中应注明实际的加菌量。

3.6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检验项目

3.6.1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检验

矿化水器名称

矿化宏量元素(如钙)

矿化微量元素(如碘)

其他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耗氧量

铬(六价)

挥发酚类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总α放射性

√(以矿石为原料)

√(以矿石为原料)

总β放射性

√(以矿石为原料)

√(以矿石为原料)

√(如含有)

√(如含有)

√(如含有)

√(如含有)

√(如含有)

√(如含有)

总有机碳★

GC/MS鉴定★

ICP鉴定★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矿化水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矿化水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6.2矿化水器卫生功能检验

3.6.2.1总体性能试验

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末(第2次采样)各采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步骤可与3.6.2.2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结合进行。

各次检验项目见下表:

矿化水器名称

矿化宏量元素(如钙)

矿化微量元素(如碘)

其他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总硬度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以O2计)

铬(六价)

氰化物

氟化物

硝酸盐氮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余氯

矿化物质

其他

根据申请产品功能增加项目

3.6.2.2 浓度和稳定性试验

矿化水器中矿化物质的浓度和稳定性试验步骤如下: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矿化水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按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4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2/4段末(第3次)、3/4段末(第4次)、4/4段末(第5次)采集水样,共采集5批水样。

4.检验项目为申报的矿化物质,以证明各段水样中矿化项目的浓度和稳定性。

5.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能说明各种功能的检验项目之和。如含活性炭、膜过滤、消毒等组件,则另加3.5.2.2加标试验表中所列项目。

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3.7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纯净水处理器检验项目

3.7.1 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

水质处理器名称

反渗透水器

纳滤水器

电渗析水器

蒸馏水器

其 他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耗氧量

铬(六价)

挥发酚类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纯净水处理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纯净水处理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

4.√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7.2 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

3.7.2.1 总体性能试验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载明的产水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各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步骤可与3.7.2.2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

纯净水处理器名称

反渗透水器

纳滤水器

电渗析水器

蒸馏水器

其他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总硬度

挥发酚类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

铬(六价)

氰化物

氟化物

硝酸盐氮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余氯

总有机碳★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为选测项目

3.7.2.2 加标试验

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加标步骤如下: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为(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试样的配制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¾¾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反渗透水器的加标浓度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的规定,去除率要求见同表;其他纯净水处理器参照此法,但去除率不提要求。

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7.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

纯净水处理器名称

反渗透水器

纳滤水器

电渗析水器

蒸馏水器

其他

铬(六价)

氟化物

硝酸盐氮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3.8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¾¾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

大型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

膜过滤

反渗透

纳滤

另加消毒组件

除铁锰

除氟砷

其他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总硬度

有KDF者√

有KDF者√

挥发酚类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

铬(六价)

氰化物

氟化物

硝酸盐氮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余氯

总有机碳★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大型水质处理器直至能正常工作。

2.正常运转后,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继续运转14个工作日后,再次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作为检验。

3.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反映各功能的检验项目的总和。

4.有★者为选测项目。

5.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委托进行。

6.KDF为处理水用的铜锌合金材料。

7.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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